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宗豪

余秀慧余灜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東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上開裁定業於110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