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薛明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仙祥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