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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4號上 訴 人 賴慶榮被上訴 人 雷典穎

雷政蓉雷子緹雷秀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參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685 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