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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林鐘子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複 代 理人 李泓律師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文件,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第1 項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文件原請求範圍為自民國98年1 月1日起至起訴日止(見本院卷第14、26頁),嗣變更上開請求範圍起始日為102 年1 月1 日(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核其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至遲自101 年12月28日起即為持有被告股份5,

000 股之股東,並自同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迄今,爰以股東及董事身分,依公司法第207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83 條、第210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提供如附表各編號「文件名稱」、「請求範圍」欄所示文件(下合稱系爭文件)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文件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參酌商業會計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可知公司依法編製財務報表時,係以商業會計法作為規範基礎。而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復衡以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第1 項配合第228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周延一致」等語,益徵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所指「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甚明。換言之,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所得請求查閱或抄錄者,應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至遲自101 年12月28日起即為持有被告股份5,00

0 股之股東,並自同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迄今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2至35、89至100 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請求範圍」欄所示期間之財務報表、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應屬有據。

⒉原告另主張其得基於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

定,請求閱覽或抄錄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23日止之被告股東會開會通知及簽到簿云云,惟此部分文件顯逾上開條文文義;再參酌公司法第183 條第4 項、第5 項依序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可知立法者乃將股東會議事錄與股東會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等攸關股東會召開前程序之資料課予公司不同之保存義務,二者顯屬不同文件,益徵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所稱股東會議事錄並不包含股東會簽名簿及開會通知,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所據。

⒊至原告另主張得基於董事身分,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

定,請求閱覽或抄錄被告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資料(含40

1 表)、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云云,惟前開文件依序為公司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銀行帳戶紀錄、帳面收入支出統計、實際交易紀錄等資料,充其量僅為製作財務報表或查核財務報表真實性之依據,不具財務報表之性質;且立法者考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眾多,無法由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經營,多數股東亦無意願參與公司經營(即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於公司經營上,由股東選任董事組成公司之經營機關(董事會),再由股東選任監察人監督董事會執行職務,是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中,係賦予公司監察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有內部監察權限,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參照),而為避免監察人與董事間相處日久後,恐無法善盡監督之責,另特別設置檢查人制度,保障一定持股股數之股東,得透過法院選任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以維護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同法第

245 條第1 項參照)。由上開立法脈絡可知,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中,股東原則上係無法直接行使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查核權限,而應透過監察人、檢查人間接行使該等權限,則在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財務報表」、同條第2 項「簿冊」之解釋上,實難認包含原告前開請求之營利事業所得資料(含401 表)、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等公司內部重要商業會計帳簿、憑證等,否則形同架空監察人、檢查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監察權,並造成經營者經營上之紊亂。而原告固係以董事身分為此部分請求,然其既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80、146 頁),即應受該條規定要件之限制,要不因本於董事身分請求而有不同解釋,是原告前揭請求,尚非有據。

㈡、按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18

3 條第1 項、第20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本條規定所得請求董事會議事錄之範圍,應與前述同法第21

0 條第1 項所定「股東會議事錄」之範圍作相同解釋(見前述三、㈠、⒉),亦即該議事錄並不包含開會通知及簽到簿。經查,原告自101 年12月28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迄今,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公司法第207 條準用同法第183 條規定,請求閱覽或抄錄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23日止被告之董事會議事錄,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尚乏所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第207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83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 至4 「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文件,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編│文件名稱 │請求範圍 │法條依據 │本院准許範圍 ││號│ │ │ │ │├─┼─────────┼──────┼──────┼────────────┤│1 │被告之財務報表(資│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 │月23日止之被告財務報表(││ │現金流量表、業主權│即108年12月 │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 │益變動表或盈虧累積│23日止 │ │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 │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 │盈虧累積變動表或盈虧撥補││ │) │ │ │表)。 │├─┼─────────┼──────┼──────┼────────────┤│2 │被告之股東會議事錄│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含開會通知及簽到│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 │月23日止之被告股東會議事││ │簿) │即108年12月 │ │錄(不含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 │23日止 │ │)。 │├─┼─────────┼──────┼──────┼────────────┤│3 │被告之股東名簿 │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 │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 │月23日止之被告股東名簿。││ │ │即108年12月 │ │ ││ │ │23日止 │ │ │├─┼─────────┼──────┼──────┼────────────┤│4 │被告之董事會議事錄│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含開會通知及簽到│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準用 │月23日止之被告董事會議事││ │簿) │即108年12月 │同法第183條 │錄(不含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 │23日止 │ │)。 │├─┼─────────┼──────┼──────┼────────────┤│5 │被告之營利事業所得│108年度 │公司法第210 │不予准許。 ││ │資料(含401 表、銀│ │條第2項 │ ││ │行存摺、會計帳簿、│ │ │ ││ │商業會計憑證(含原│ │ │ ││ │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 │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簿冊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