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9號上 訴 人 蘇威韶
許智翔被上訴 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遊戲帳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