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何明亮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告 何雅慧
何雅淑何雅玲何瓊美上開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宋穎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0號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為被繼承人何李春子之全體繼承人,訴請分割何李春子之遺產,惟被告4 人另對原告提起返還財物等民事訴訟事件,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720號返還財物等事件審理中,尚未確定(見本院卷第227-258 頁、第
317 頁)。茲因上開兩造返還財物等民事訴訟事件之返還標的,影響原告主張兩造可分得之被繼承人何李春子之遺產範圍,為本件遺產分割事件之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