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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何明亮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告 何雅慧

何雅淑

何雅玲何瓊美前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宋穎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20號返還財物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06號案件調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陳報續狀(二)陳明在卷,經本院詢問該案審理情形核查無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