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何明亮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告 何雅慧
何雅淑
何雅玲何瓊美前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宋穎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20號返還財物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06號案件調解成立而終結,有原告陳報續狀(二)陳明在卷,經本院詢問該案審理情形核查無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