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潘玲娟被上訴人 潘子乞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因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正,惟上訴人迄未依期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