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林朗
施智強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建男
林陳芳林阿永林福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玖萬壹仟零壹拾元(參本院重訴字卷第42頁109 年度補字第350 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