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李長蔚即台北市私立聯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被 告 繆小萍 000000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終結在案,有原告所提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以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