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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李長蔚即台北市私立聯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繆小萍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聲明上訴狀中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具狀補正前開「上訴聲明」(應附具繕本),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如係部分上訴,請自行核算,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倘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