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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李惠隆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訴訟代理人 吳亦珍

李書儀陳佳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惟因本件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