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109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群湧
林碧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智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各定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是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依同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同法第77條之6 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關於原判決主文第1 項確認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抵押權設定內容」欄編號1、2 所示抵押權所擔保關於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美智之債權不存在及原判決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抵押權設定內容」欄編號1 、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部分之裁判,上開聲明皆為確認上訴人對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堪認其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高者核定之,且本件係屬因債權擔保涉訟,自應比較擔保物之價值與擔保之債權額之多寡為斷。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被上訴人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不動產建物型態、屋齡、樓層別相仿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6萬7,827元(見附件),依此估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2,707萬7,208元(計算式如附表二),高於擔保債權額2,60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1,2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附表一:
土 地 地號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256平方公尺 謝美智 102/10000 建 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地號 主要用途、建材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0號4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143.57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2.92平方公尺花台面積4.85平方公尺 謝美智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用途見使用執照、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413.38平方公尺平台面積:4.44平方公尺 謝美智 42/1000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39.97平方公尺 謝美智 42/100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73.68平方公尺 謝美智 42/10000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地下二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用途見使用執照、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468.31平方公尺 謝美智 42/10000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地下四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用途見使用執照、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3,106.90平方公尺 謝美智 1/99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地下三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用途見使用執照、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總面積:1,450.77平方公尺 謝美智 42/10000 編號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㈠收件年期字號:106年內湖字第154860號 ㈡登記日期:106年8月28日 ㈢權利人:林碧珠、曾群湧 ㈣債權額比例:全部 ㈤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80萬元整 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6年8月25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㈦清償日期:107年8月24日 ㈧違約金:每萬元每逾一日以新臺幣20元計算違約金 ㈨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美智、翁琦琦債務額比例全部 ㈩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設定義務人之權利範圍全部 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設定義務人:謝美智 共同擔保地號:西湖段二小段458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西湖段二小段1577、1707、1800、1801、1802、1803、1804建號(其餘未載事項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 2 ㈠收件年期字號:107年內湖字第2310號 ㈡登記日期:107年1月5日 ㈢權利人:曾群湧、林碧珠 ㈣債權額比例:全部 ㈤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20萬元整 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7年1月4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㈦清償日期:107年7月3日 ㈧違約金:每萬元每日以新臺幣20元計算違約金 ㈨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美智、翁琦琦債務額比例全部 ㈩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設定義務人之權利範圍全部 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設定義務人:謝美智 共同擔保地號:西湖段二小段458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西湖段二小段1577、1707、1800、1801、1802、1803、1804建號(其餘未載事項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附表二:
計算式:總面積161.34平方公尺(層次面積143.57平方公尺+陽台12.92平方公尺+花台4.85平方公尺=161.34平方公尺)×16萬7,827元=2,707萬7,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