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 告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莉婷被 告 謝金全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
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