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林于盛被 上訴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含證物)繕本,應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