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 告 盧震隆被 告 卓智信貸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仲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