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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法定代理人 周志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麗華等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2,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