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 告 何柏慧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被 告 陳富忠
陳麗貞陳韻涓陳金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比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