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高永川
闕美雲高瑞宏高佩鈴林哲賢林哲民林亞霏上 三 人法定代理人 林誼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銘鍾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