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高永川
闕美雲高瑞宏高佩鈴林哲賢林哲民林亞霏上 三 人法定代理人 林誼文被上訴 人 高銘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6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