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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高永川

闕美雲高瑞宏高佩鈴林哲賢林哲民林亞霏上 三 人法定代理人 林誼文被上訴 人 高銘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6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