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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陳秀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義、王舜程間返還合夥投資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 萬5,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5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