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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胡心惟代 理 人 胡賓豪律師被 上訴 人 呂袖湄即圓湄時尚美顏館(原名卉美時尚館)追 加被 告 侯卉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返還儲值金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