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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9號原 告 蕭景方被 告 徐偉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7日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二、被告應於訴外人宏盛新世界社區 (下稱宏盛社區)紙本及電子公布欄刊登道歉公告30日(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前之110年9月8日,具狀撤回第二項請求(見本院卷第38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均為宏盛社區之住戶,原告曾以「Fang」、被告曾以「Mark」之暱稱加入稱謂為「宏盛新世界一期社區住戶交流群」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而原告前擔任宏盛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宏盛社區管委會)之財務委員,並於108年6月卸任,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李諭姍則為時任財務委員,因當時宏盛社區管委會已長期未公布財務報表,諸多住戶於系爭群組提出質疑。詎被告竟基於侮辱貶損原告之名譽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在系爭群組內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對話內容,意圖使第三人閱覽後均誤認原告擔任財務委員期間之財務報表數據錯誤有如高雄路面坑洞一樣多,且有指使物業管理公司刻意擺爛,及誤認原告曾以假帳號於系爭群組中將其他人耍得團團轉,與誤認原告有時刻不忘欺壓、檢舉、控告百姓等不實情事,被告更以人性黑暗等不當指摘批評原告人格,並具體指明原告為一愛嚼舌根之女性,影射原告為娘娘腔之男性,對原告為人身攻擊,而逸脫合理評論之範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1萬元。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二、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在系爭群組之暱稱雖為「Mark」,但被告已退出系爭群組2年多,未留存任何檔案,且LINE對話截圖可經由電腦程式進行修改,故否認原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形式上真正,原告應提出行動電話所留存之原始檔案內容,以供核對,否則無從證明被告有傳送附表編號1至3所示對話內容。

二、倘認原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形式上係屬真正,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所示對話內容,僅係針對宏盛社區財務管理之公共事務所為意見之表達;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為疑問句,並未在文字裡指明為原告;附表編號3所示對話內容「女士」、「先生」均係尊稱,非屬貶低字語,而「嚼舌根」則形容一個人話語很多,愛說人閒話,並無貶低原告社會評價之意,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第3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之證據力。如他造否認該提出之私文書繕本或影本,或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在舉證人提出原本前,不認該繕本或影本有何形式之證據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62至70頁),係屬

私文書,且為影本,原告否認上開影本形式上真正,非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自應提出行動電話內所留存該LINE對話內容之原始檔案,以供本院核對。惟被告於110年12月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自承伊已退出系爭群組2年多,行動電話沒有存檔,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均係來自鄰居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已無法提供原始檔案以供本院核對。因此,被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既不具形式上證據力,自無從審酌其實質上證據力,被告即不得引用上開LINE對話截圖作為證據使用。

㈡原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係屬私

文書,且為影本,被告否認上開影本形式上真正,非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所爭執,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原告自應提出行動電話內所留存該LINE對話內容之原始檔案,以供本院核對。惟原告於110年12月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自承伊行動電話內已經沒有留存該LINE對話內容之原始檔案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且原告亦否認被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形式上真正,此部分書證已不具形式上證據力,自無從以兩造提出之部分LINE對話截圖相同,即認原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形式上係屬真正。因此,原告所提出LINE對話截圖既不具形式上證據力,自無從審酌其實質上證據力,原告即不得引用上開LINE對話截圖作為證據使用。

二、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則

依前揭規定,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㈡惟原告除提出前揭已經本院排除不得使用之LINE對話截圖外

,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事實,已難認原告主張係屬真實。縱如原告所述被告曾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對話內容至系爭群組,然綜觀附表編號1所示對話內容,僅係被告對宏盛社區財務管理、物業管理之可受公評之事,所發表個人主觀之見解及立場,並未針對原告使用任何偏激不堪之言詞,且其中「前高級物業離任留下的財務數據錯誤百出,陷阱跟高雄的馬路坑洞一樣多」之對話,係指宏盛社區前物業管理公司,亦非指原告,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並未指明係原告使用假帳號,亦未指明係原告「耍的所有人團轉」、「人性的黑暗完全展現」,且前文使用疑問句,自難僅以一開始「蕭先生」之稱謂,即認有影涉原告之意;附表編號3所示對話內容,其中「愛嚼舌根」僅係愛在背後說別人閒話、搬弄是非,指個人之習性,雖文中提及女士,乃被告個人主觀認為女性相較於男性愛嚼舌根,並無影射原告係言談舉止陰柔如女子之「娘娘腔」,客觀上自無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文中所提「時刻不忘欺壓,檢舉,控告百姓?」為疑問句,並非事實陳述,僅係被告向原告詢問軍人守則,尚難認此係屬不實之陳述,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是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上開所為亦不具有違法性,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其名譽權之事實,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其據此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1萬元,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附表:原告主張侵害名譽權之內容(時間為民國)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108年10月5日上午1時11分 蕭先生,感覺你最近很焦慮,換了物業的關係?,還是沒抱著財委的章睡不安穩?,前高級物業離任留下的財務數據錯誤百出,陷阱跟高雄的馬路坑洞一樣多,是無心擺爛還是受人指使?該怎麼善後出報表是管委會的權責他們自會對全體住戶說明,我太清楚你的想法跟作風,我相信大部分的住戶都知道我在說什麼,明白的告訴你,意見反應跟藉故騷擾的界線請勿跨越,我不主動挑起事端我也不怕事,請你自重! 2 108年10月7日上午7時56分 蕭先生指的是之前的群組爆量假帳號事件?耍的所有人團團轉,確實令人印象深刻,人性的黑暗完全展現。 3 108年10月8日下午11時19分 蕭先生,翁先生,英德百貨,三位是先生?還是該稱呼你們為女士?我覺得你們應該是女士。三位真的很愛嚼舌根啊?另外不知該稱呼蕭先生還是蕭女士,聽說你或妳是國軍長官?有空可否幫小民翻閱一下軍人守則是否最近有增列一條要時刻不忘欺壓,檢舉,控告百姓?三位大德這些天來對內人的關照,他日有機會再好好當面向各位致謝。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