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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 劉玉蓮(Elaine Amber Hubbell)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1,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