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43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余泰慶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異議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債權表公告後,始接獲第三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正泰公司)通知其對異議人有新臺幣97萬6,123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而金融聯合信用中心所提供之債權人清冊亦未記載系爭債權之原債權人即荷蘭銀行,致異議人於本件更生聲請時漏未申報系爭債權,故請求將系爭債權納入債權表。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3條第1項、第5項所定之申報債權期間,係針對債權人所為之限制,故應仍得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前,允許債務人補報債權等語,為此提出異議,請求重新公告債權人清冊暨債權金額,並將系爭債權納入債權表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㈠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㈡選任監督人者,其姓名、住址;監督人為法人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㈢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期間內向監督人申報債權;未選任監督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㈣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㈤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期間。㈥召集債權人會議者,其期日、處所及應議事項。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更生程序之翌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十日以內。債權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權利者,前項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契約終止或解除之翌日起算。但申報或補報債權不得逾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或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日之前一日。第一項公告及債權人清冊應送達於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該公告另應送達於債務人。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消債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而前開公告之事項及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對於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影響重大,該等公告及清冊自宜送達於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公告另應送達於債務人,俾其等知悉。是以除經債務人已列載於債權人清冊之債權,如係債權人因故未申報債權,僅得進行補申報,但補報期間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若已逾補報債權期間,則不得再申報,僅於其未申報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由債務人依據消債條例第73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此乃因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如許債權人再為補報,即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為利程序之迅速進行,明定債權人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消滅時,如已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限,債權人即不得再為補報。
三、經查:㈠異議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
1月16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業已於109年11月26日依法公告債權人應於109年12月16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10年1月5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該公告函併同債權人清冊送達於已知之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另依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函請債務人住所地之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在其牌示處張貼公告等情,有債權人清冊、本院109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公告、臺北市○○區○○000○00○0○○市○區○○○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卷第4至16頁)。㈡又債務人若依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
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雖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惟債務人提出異議之對象,僅限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而已,尚不及於債權人未申報之債權(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題第5號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況且,債權人未依消債條例第33條申報、補報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除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已生失權之效果,即使債務人另依第36條聲明異議,亦不使債權人得因此補報債權,蓋此因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外,更對其他債權人造成不公平。則本件正泰公司並未申報系爭債權,故債務人自無從依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聲明異議而請求更正分配表。
㈢本院司法事務官已踐行公告、申報債權、補報債權之程序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正泰公司既未於最後補報債權期限前補報系爭債權,而未列入分配表,異議人自不得以請求補報系爭債權為由,而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原裁定據以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