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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䥦柳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一0三年度亡字第七六號宣告陳䥦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陳䥦柳負擔。

理 由

一、陳䥦柳聲請意旨略以:因離家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其妻王寶釵誤以為失蹤,經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惟其本人實際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民法第9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既規定為推定,自得以證據推翻之。查陳䥦柳前因失蹤滿7 年,經王寶釵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推定陳䥦柳於101 年12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業經調取本院102年度家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103 年度亡字第76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審認無訛。陳䥦柳雖經宣告死亡,但目前仍生存之事實,已據其本人到庭陳明:「離家後,因在走廟、寺,全省到處走,所以未跟家人聯絡;20年多來,因未報稅,也未看醫,故無勞健保相關紀錄,但仍有使用身分證」,並提出其所使用之舊式身分證佐證,而到庭之人確為陳䥦柳本人之事實,復經其妻王寶釵、其姊宋秀子指認無誤,堪信陳䥦柳之主張為真實。從而,陳䥦柳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