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月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高月娥(女、民國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高月娥(女、民國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出生於民國
0 年00月0 日,如尚生存,現年已103 歲,自107 年1 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未尋獲,且失蹤人最近親屬即失蹤人之養孫婦王秋蘭向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陳稱:高月娥應是伊先生外祖母,伊沒聽說過他有小孩或其他親屬,只剩伊和伊女兒,伊女兒對此事完全不知,聽說高月娥很早以前,約在伊先生國小時不見了,伊先生由外祖母帶大,對外祖母有感情,伊先生不想認為高月娥死了,只是失縱了,不願提死亡宣告,伊則從未見過高月娥等語,足證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 年未尋獲,為此聲請裁定宣告高月娥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及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高月娥之戶籍資料、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所得財產資料、信用卡申辦、個人擔任董監、票據使用、高額壽險、健保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10 年2 月4 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107001270號函附之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 年2 月2 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03022530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繼承系統表、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0 年2 月3 日保費資字第1101304565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 年2 月2 日移署資字第110001877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 年2 月3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149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2 月3 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126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 年2 月2 日輔服字第1100009125號函、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公務電話紀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健保WebIR 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健保WebI
R 資料查詢系統、勞保局WebIR 查詢系統等件可證。
四、末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併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