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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金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林金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巷○○號5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林金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巷○○號5 樓),自民國76年5 月15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金葉於76年5 月15日(當時未滿80歲)起即失蹤至今,已據其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林金葉之戶籍謄本、戶籍資料、訪查紀錄、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前案紀錄、在監在押、財產、人壽保險等資料,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公訴蒞庭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證。且林金葉之繼子黃松富、繼子媳曹美秀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查訪時分別表示:林金葉於75年間曾偕同父親(公公)至台北市○○區○○○路住處過年,之後與伊父親(公公)至新竹租屋居住,不到1 年即跑掉了,經鄰居通知伊去帶回父親,之後都未再見過林金葉,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親屬查訪表可憑,隨後曹美秀在於76年5 月15日向警局報案林金葉失蹤請求協尋,有上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證,且至今仍未尋獲,堪認林金葉於76年5 月15日時已失蹤,至今已逾失蹤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請求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定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