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周南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周南瓜(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即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南瓜年逾80歲,且於民國98年
8 月19日自行離開浩然敬老院未歸,經該院於翌日(20日)向警方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 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周南瓜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10年3 月25日北市浩院社字第1103000848號函、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臺北市北投區關渡里里民失蹤證明、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10 年4 月26日北市浩院社字第110300095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0 年4 月12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103015174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98年8 月20日調查筆錄、102 年7 月30日調查筆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 年4 月1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444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4 月13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3515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 年4 月13日保普老字第1103014030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0 年4 月20日社家老字第1100010712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4 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53947號函附之各類福利記錄一覽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4 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059027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 年
4 月14日輔養字第1100027340號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件為證,且據利害關係人周添貴陳稱:周南瓜是伊叔叔,伊28歲之後周南瓜就出去了,伊就未再見過周南瓜,而伊現在已經快70歲了,如果周南瓜還活著應該會來找伊,伊不知周南瓜去哪裡,沒有他的消息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51頁之公務電話紀錄),自堪信為真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對失蹤人周南瓜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宣告。
四、末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規定甚明。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 條第
3 項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准對失蹤人周南瓜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爰裁定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