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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俊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春益相 對 人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5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