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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蘇俊雄代 理 人 蘇俊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月琴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年9月14日110仲聲信字第006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55萬7,705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