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60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曹永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曹永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曹永吉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曹永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又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同法第14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08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曹永吉之遺產管理人,已為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請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註記、處理聲請拍賣抵押物及強制執行案件等管理行為,因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5538號案件強制執行中,未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無從受償,爰聲請本院酌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臺灣銀
行士林分行文書、台北富邦銀行文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及代墊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2081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曹永吉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
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勞力耗費程度、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計2,530元(即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081號案件登報費用900元、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案件聲請費用1,000元及登報費用630元),合計本件管理費用及報酬為62,53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