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98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鄭嫦慧
陳秀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曲懷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失蹤人財產
管理人之人選(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可至臺北律師公會網站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
下載「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㈢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院
認管理失蹤人財產恐歷時長久,嗣後可能另經死亡宣告程序,且財產狀況不明,為保障後續財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財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15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