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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55號聲 請 人 黃曙展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㈡請釋明任遺產管理人後,已執行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及預估後續將執行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㈢請陳明請求遺產管理費用及必要支出費用之金額,並提出單據。

㈣請陳明是否係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並命聲請人墊付。如是,請陳報請求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本件係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