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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陳孟秀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周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民國110年2月5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職務。

選任陳愷閎律師(男、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路○段00號15樓)為被繼承人周良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5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同法第141條亦有明文。是財產管理人如有不能繼續管理財產之正當理由者,無論其係依何方式產生,應許其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至於財產管理人聲請辭任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69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良之遺囑執行人,因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對於裁定揭露聲請人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所等個人資料深感不解,與選定律師為遺囑執行人一事職務之執行實無必要性,律師證號即足以特定人別身分,過度揭露個人資訊反使遺囑執行人承受相當風險,繼承人間若對遺囑內容或遺產分配有爭執或糾紛,亦有波及聲請人之可能性,是以聲請人為免人身安全之虞,爰依法聲請許可辭任被繼承人周良之遺囑執行人,並提出110年度司繼字第698號案件聲請人周志學之同意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本院審酌聲請人認為前開裁定揭露聲請人個人資料,為避免因遺囑內容或遺產分配有爭執或糾紛而有危及聲請人人身安全之虞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之職務為正當理由,應予准許,且110年度司繼字第698號案件聲請人周志學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辭任,有其所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另本院審酌110年度司繼字第698號案件聲請人周志學另提出改選陳愷閎律師為被繼承人周良之遺囑執行人,本院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的依照遺囑內容進行遺產之分配,且陳愷閎律師亦出具律師證書、戶籍謄本、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辭任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