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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蔣其叡代 理 人 楊晴翔律師複代 理 人 王柏盛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被繼承人蔣家興「父、母之全體兄弟姊妹」及「該兄弟

姊妹之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前所提出者,依出生別觀之,尚有缺漏)(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㈡請詳細釋明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