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純純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明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依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04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為依據,然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自可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其捨此不為,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