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空軍氣象聯隊法定代理人 張文弘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麟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主張債務人未依契約補足保固保證金新臺幣51萬8,413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債務人清償,並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4 月
2 日簽訂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影本1 紙為證。然依其檢附之系爭契約,聲請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與債務人簽訂契約者為國防部,故得依系爭契約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權利主體應為國防部,聲請人以其名義請求債務人依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給付,於法即有未合,且其復未提出經國防部委任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10 年5 月14日通知其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更正聲請人並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逾期迄補正。基上,債權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