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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他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5號原 告 陳建成

陳建廷陳建源陳建豪葉鳳嬌前列陳建成、陳建廷、陳建源、陳建豪、葉鳳嬌共同代 理 人 巫宗翰律師前列陳建成、陳建廷、陳建源、陳建豪、葉鳳嬌共同複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范素清被 告 黃秉文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143 號及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0 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5,550元,另加計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證人旅費2,322 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7,872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