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6號債 務 人 賴正義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賴正義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6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至5頁)在卷可參。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卷,下稱更生卷,第72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7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780元,第71至72期每期清償3,700元,總清償金額為27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8.1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執行業務所得收入外,名下尚有97年3月出廠之汽車1輛,預估價值為2萬元,亦有估價單在卷可參。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收入中,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70期每期增加更生期間之收入280元,第71至72期每期增加200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03,200元扣除必要支出555,624元後,已無剩餘,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272,000元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目前為計程車司機,自陳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約22,500元等語,業據提出計程車之日報表、月報表、加油
單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2至158頁、第192至193頁),是以,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收入約為22,500元,堪認合理。
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可參(見更生卷第66至70頁)。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而債務人陳報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及勞健保費、兄長扶養費,合計數額僅19,000元,未高於111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之1.2倍即22,418元,上開數額堪認債務人已撙節支出。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2,500元,業如前述,扣除支出項目19,000元後,餘3,500元【計算式:22,500-19,000=3,500】,債務人提撥全額,即3,5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之金額,分72期,第1至70期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80元、第71至72期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00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20日給付。 2.第1期至第7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78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一)所示;第7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7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二)所示。 3.債務總金額:3,348,656元。 4.清償總金額:272,000元。 5.總清償比例:8.1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0期:每期可分配金額(一) 第71至72期:每期可分配金額(二)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966 1,129 1,105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207 332 325 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0,736 701 686 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02,095 341 334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37,056 1,058 1,035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4,596 219 215 合計 3,348,656 3,780 3,7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