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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債 務 人 唐賢傑代 理 人 陳柏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唐賢傑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3至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陳有執行業務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138元,總清償金額為585,936元,清償成數為約9.9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執行業務所得外,名下僅有84年6月出廠之機車1輛及101年10月出廠之營業小客車1輛,其名下之機車已無價值,而前開營業小客車於更生程序開始時之價值約10萬元,扣除當時之剩餘車貸55,685元,價值為44,315元,有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函及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7頁、第231頁),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約9成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554元,總計39,888元【計算式:554×72=39,888】,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12,642元扣除必要支出573,677元後,僅剩餘238,965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585,936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現駕駛計程車維生,每月領有執行業務所得約29,629元,有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卷第19頁),據最新出版之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所載,車籍為臺北市專職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為29,629元,故債務人陳報之每月淨收入堪認可採。佐諸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債務人陳報自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21,202元,未高於110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21,202元,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9,629元,業如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1,202元後,餘8,427元【計算式:29,629-21,202=8,427】,債務人提撥約9成之數額,即7,58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約9成之金額,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554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138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5,907,191元。 ││4.清償總金額:585,936元。 ││5.總清償比例:9.9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349 │193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761 │147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986 │554 │├──┼────────────────┼─────┼───────┤│ 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3,262 │542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5,430 │1,082 │├──┼────────────────┼─────┼───────┤│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943 │650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8,776 │811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7,615 │1,237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5,159 │1,068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9,963 │1,626 │├──┼────────────────┼─────┼───────┤│ 11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947 │118 │├──┼────────────────┼─────┼───────┤│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10 │├──┼────────────────┼─────┼───────┤│ │合 計 │5,907,191 │8,138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 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 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 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