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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他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1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韓蕙濃相 對 人即 被 告 韓道昂

韓道智韓福華韓李玉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韓蕙濃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救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已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回復繼承權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訴訟事件,而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㈠應將被繼承人韓有楹所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建物暨其坐落土地,於民國103 年2 月16日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㈡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及利息。㈢應連帶給付聲請人543,707 元及利息。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塗銷繼承登記部分,該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為2,574,000 元及98,400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之應繼分為5 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7,078,18

7 元【計算式:(0000000+98400 )÷5 +0000000 +543707=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71,092元,依前揭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