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徐瓊蓮即徐麗欣上列當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5年5 月31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112 年9 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60期給付應延至111 年9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新冠疫情之故,目前公司休館,並安排無薪假,且減少工時,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准予再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5 年5 月31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業於105 年6 月21日確定,並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 號、110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裁定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業經調閱本院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影本為憑,堪信屬實。查目前疫情雖漸趨緩,惟各公司經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各種禁止措施影響下,確有經營困難,導致員工收入減少之情。且縱三級可能鬆綁警戒,惟債務人任職公司所營事業係關於博物館專業規劃、商品開發、專案策展等,在疫情警戒狀況,經營仍恐受影響,而導致債務人收入減少,故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再次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