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俊宏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更生方案所定第五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所定第五十一期給付應延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