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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因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歐陽淞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513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因債務人巫文武已死亡,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債務人劉萃華為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查105 年度司拍字第513 號拍賣抵押物,應有剩餘財產等語,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各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民事閱卷規則辦理,同規則第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513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陳報其為遺產管理人劉萃華之債權人,並稱經查105 年司拍字第513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有剩餘財產,向本院聲請閱卷等語,並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劉萃華債權憑證。惟查劉萃華對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513 號相對人巫文武已拋棄繼承,僅受裁定任遺產管理人,對巫文武之財產無繼承之權利,是縱本院105 年司拍字第513 號拍賣抵押物後有剩餘財產,亦非歸屬遺產管理人劉萃華所有,與劉萃華無涉。聲請人亦未提出具體事證佐證其已經該事件兩造當事人同意而得閱覽卷宗,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就該事件有何其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513 號卷,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