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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彭耀維代 理 人 林芳維律師代 理 人 吳嘉瑜律師相 對 人 全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佩錦人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41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司字第四一六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全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通公司)之持股15% 之股東暨前任清算人,屬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2 項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人原為

107 年7 月31日由相對人全通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惟於109 年3 月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全通公司以清算人李佩錦為代表人告訴聲請人背信案,另全通公司於108年11月20日並未召開股東會,亦未將全通公司清算人撤換為李佩錦一事告知時任清算人之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尚有多起訴訟,且108 年11月20日並未召開股東會,該相關會議記錄等文件係屬偽造等,聲請人實有閱覽相對人呈報清算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歷史資料)、全通公司107 年7 月3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等影本為據。且依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中所提股東名簿中,聲請人確為現任股東之一,且為本件清算人就任前之清算人。經本院依職權查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