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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林鴻基相 對 人 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王振輝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3 號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3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持有相對人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保達公司) 發行股票4 張,計1,807 股之股東,屬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人由相關網站查悉英保達公司已解散並經鈞院予清算完結備查,惟不知剩餘財產分配情形等相關事宜,故聲請人實有閱覽相對人呈報清算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英保達公司發行之股票4 張,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