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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37號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簡世峰相 對 人 戴民賢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及106 年度勞訴字第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含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