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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李子誠聲 請 人 劉丰琦聲 請 人 呂奕霖聲 請 人 魏倩怡聲 請 人 魏志勳聲 請 人 劉翼銓聲 請 人 劉沛鑫聲 請 人 劉嘉慶聲 請 人 魏揚政聲 請 人 魏揚俊聲 請 人 劉昌鑫聲 請 人 劉昌灝聲 請 人 孫于力聲 請 人 孫乙立聲 請 人 陳一華聲 請 人 陳琦媛聲 請 人 黃宏仁聲 請 人 黃光立聲 請 人 歐長武聲 請 人 王昭權聲 請 人 王昭懿聲 請 人 蕭明偉聲 請 人 蕭均如聲 請 人 葉展瑋聲 請 人 葉展岱上列25人之共同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

林靜文律師邱榮英律師相 對 人 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繼弘相 對 人 周比蒼相 對 人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鳳珠相 對 人 黃河清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9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或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

106 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法院調解時已同意聲請人葉展岱、葉展瑋、蕭均如及蕭明偉等4 人取回上開保證書;且因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李子誠等21人撤回假扣押後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447 號),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他調字第832 號調解筆錄影本、假扣押裁定、行使權利函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李子誠等21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執行且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另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葉展岱等4 人取回保證書,以上有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2 月26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100000361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3月3 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00000985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3 月5 日桃院祥文字第1100100388號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 年7 月5 日基院麗文字第1100000922號函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 年7 月6 日新院嶽民寶110 司聲303 字第1109004281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109 年度移調字第110 號及106 年度司他調字第832 號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附表: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 ││ │(保證書字號如下:) │├────────┼───────────────┤│1.李子誠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劉丰琦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3.呂奕霖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4.魏倩怡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5.魏志勳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6.劉翼銓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7.劉沛鑫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8.劉嘉慶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9.魏揚政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0.魏揚俊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1.劉昌鑫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2.劉昌灝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3.孫于力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4.孫乙立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5.陳一華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6.陳琦媛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7.黃宏仁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8.黃光立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19.歐長武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0.王昭權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1.王昭懿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2.蕭明偉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3.蕭均如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4.葉展瑋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25.葉展岱 │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