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㈡請釋明本件聲請本院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目的為何?
是否係為了管理被繼承人鄭家興之遺產?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利害關係為何?㈢請持本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鄭善美(女、民國00年0 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已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到院。
㈣依兩岸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之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
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故如被繼承人鄭家興之繼承人鄭善美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法律已定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請聲請人斟酌本件是否仍有聲請之必要。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